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财务公示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甬建发〔2011〕10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财务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各物业服务项目的财务公示制度,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经费透明度,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现就物业服务经费财务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公示内容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示范文本)》(附件1)。

(二)公示方式: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的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和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服务小区,公示内容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示范文本)》(附件1)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表(示范文本)》(附件2)。

(三)公示备案:每年41-4月10,各物业服务企业将所属物业服务项目财务公示资料(公示表格及服务区域公示照片)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示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10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财务公示工作。

(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业委员提出的异议做好答复和说明工作,并保证整个沟通渠道的畅通。

(三)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各街道物业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实行财务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取消评优和老小区补贴资格,项目经理则应予以信用档案扣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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